【vsport网站】同居关系解除 能不能要回彩礼?
简介:本案是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其核心的问题是:被告崔某否要归还原告韩某彩礼15万元。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达成协议婚姻之目的,在议定婚约之时男方给与女方的聘金,这种聘金又称彩礼。这种聘金不同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形,是我国历年来的传统习俗,目的不是索取财物,而是为了签订婚姻。
在我国西周时奠定并为历朝所沿用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求期、聘礼,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等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原告韩某、被告崔某双方经人介绍了解,并于2016年农历2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以后韩某控告之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并未生育子女。韩某、崔某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前,崔某缴纳韩某彩礼款15万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21日,崔某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手术左侧输卵管,2017年5月崔某回娘家居住于至今,2018年5月7日,原告韩某诉至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法院,催促被告崔某归还彩礼款15万元及项链、戒指并分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决】 一、被告崔某归还原告韩某彩礼款项8万元;二、上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法院审理指出:原、被告虽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双方是同居关系。
且男女双方签订婚约不应以感情为基础,对于原告韩某根据习俗保险费被告崔某的彩礼,被告崔某应予以归还。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早已同居,并且在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崔某因异位胎儿手术手术左侧输卵管,显然给被告崔某的身体和精神带给一定伤害,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崔某归还彩礼的数额应予以增加,法院依法酌定为8万元。
原告主张给被告出售戒指和项链,但并未递交适当的证据,被告回应也不接纳,故法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未予反对。本案是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其核心的问题是:被告崔某否要归还原告韩某彩礼15万元。
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达成协议婚姻之目的,在议定婚约之时男方给与女方的聘金,这种聘金又称彩礼。这种聘金不同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形,是我国历年来的传统习俗,目的不是索取财物,而是为了签订婚姻。在我国西周时奠定并为历朝所沿用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求期、聘礼,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等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 (一)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并未联合生活的; (三)婚前保险费并造成保险费人生活艰难的。根据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该以双方再婚为条件。故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都应该归还彩礼。因为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才是合法有效地的婚姻,结婚证是依据婚姻法制作的一种证明夫妻合法关系的有效地婚约证明,而且很多其他外延权利和可选功能都与结婚证挂勾,没结婚证意味著男女双方仅有是同居关系。
婚前彩礼的缴纳执着的是创建一种合法有效地的婚姻关系,并且构成以发给结婚证为形式,以夫妻联合生活为实质的婚姻生活。一旦未办理结婚登记,所有婚姻权利都不不存在,那婚前彩礼就丧失了原先的意义,因此应该归还。第二种观点指出:如果早已联合生活了,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可以催促归还彩礼,但明确归还的数额根据有所不同因素明确确认。
这是因为彩礼归还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农村习俗的类似情况所做出的。考虑到农村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广泛性,而且很多情况下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非女方罪过,如果只重视结婚登记的形式,而忽视了双方联合生活、若无生育子女等情况,对女方失礼公平,因此应该根据有所不同的因素确认否应该归还以及应该归还的明确数额。本案中,法院反对的是第二种观点。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包含同居关系。
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缴纳婚前彩礼的不道德执着的是双方缔约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以行贿彩礼的一方应该归还彩礼。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抵达,彩礼归还数额及比例应该根据双方联合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双方罪过、否生育子女、财产用途下落并融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如果对于联合生活期间因联合生活消费开支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则不该归还;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归还彩礼的催促应以不应予以反对。
《婚姻法说明(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并非针对双方已联合生活的情形,如果已婚男女双方确已联合生活但最后没能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保险费彩礼方催促归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联合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融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认否归还及明确归还的数额。综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归还彩礼,但仅针对并未联合生活的情形,如有联合生活,则要考虑到多种因素最后确认否应该归还以及应该归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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